深圳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試行)
深圳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試行)
黨政機關、駐深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學校(含幼兒園)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要求如下:
一、設置要求
(一)每個單位或每棟樓宇應至少選擇1處人流較大、便于投放的場地設置分類投放點,鼓勵根據人流量和場地實際增加設置。分類投放點應分別設置電池、燈管、玻璃、金屬、塑料、紙類和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電池、燈管分類收集容器可單獨設置。
(二)分類收集容器的樣式可參考附件1或自行設計。正面應噴涂或粘貼清晰、準確的分類標志,標志圖例與附件3保持一致。
(三)分類投放點應配套設置分類投放指引牌,內容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一致。確因場地限制無法設置指引牌的,應利用墻體、宣傳欄等張貼清晰的指引內容。露天設置的分類投放點應硬底化、平整,并設置擋雨棚,樣式圖例見附件2。
(四)原設置的兩分類桶應予撤除,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少量單一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大件垃圾投放點不作統一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二、管理要求
(一)根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簡稱管理責任人),單位自管的,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負責分類設施設置和日常監督管理。
(二)管理責任人應每天對收集容器進行保潔維護,部件缺失、破損須及時更新或維修,確保容器外觀與功能完好、擺放整齊、干凈衛生,分類投放點無散落垃圾、污水。
(三)電池、燈管等有害垃圾暫存一定量后,管理責任人應通知專業收運企業上門收運;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等可回收物暫存一定量后,管理責任人應自行售賣或通知專業收運企業上門收運。
三、收運要求
(一)除其他垃圾按照現有方式進行收運處理外,各區城管部門負責招標委托專業企業分別回收處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各類垃圾,確保各類垃圾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大件垃圾應自行運至所在轄區大件垃圾集散點、處理點,或付費預約上門回收。
(二)專業收運企業應提供有害垃圾以及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等可回收物免費預約回收服務。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1.機關企事業單位分類收集容器圖例
2.機關企事業單位分類指引牌圖例
3.分類標志圖例
分類標志圖例
1. 標志的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Arial粗體、字號比中文名稱字號小四號。
2. 標志應按規定的名稱、英文、圖形符號使用,不應在標志內出現其他內容。
3. 標志使用過程中應保持清晰和完整。
序號 |
標志 |
名稱 |
說明 |
1 |
|
玻璃 |
表示廢玻璃,包括無色玻璃和有色玻璃。 |
2 |
|
金屬 |
表示廢金屬,包括各種類別的金屬物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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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 |
表示廢塑料,包括塑料容器和塑料包裝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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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類 |
表示廢紙,包括書報紙、包裝紙和紙版紙等。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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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 垃圾 |
表示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物品,包括家電和家具等。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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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 |
表示廢電池,包括各類可充電電池和一次性電池等。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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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管 |
表示廢燈管,包括含汞熒光燈管和節能燈等。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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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垃圾 |
表示上述類別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